以案说法:受雇佣开车和借车行为承担的责任有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1 12:48:15
核心内容:如何区分受雇佣开车和借车行为?受雇佣开车还是借车,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什么不同?下面,交通事故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案例简介】
2009年9月15日19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慎与同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电动车摔倒,张某摔至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上,造成张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损毁。经鉴定,张某损伤为八级伤残。张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17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正常驾驶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事故责任;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行经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黄某为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陈某系黄某雇佣的司机,为黄某装卸沙土,事故发生时是陈某开车离开沙土装卸地点,帮其亲戚运送木头建房后空车返回沙土装卸地点途中,陈某帮其亲友运送木头之事经黄某同意,未收取费用;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争议焦点】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员陈某是受雇佣开车还是借车,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是黄某的雇员,为黄某从事雇佣活动,其事故发生时帮其亲戚运送木头行为也得到雇主的同意,就应视为雇主的指派行为,是雇佣活动中的一部分,故应由雇主黄某和雇员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是黄某的雇员,但事故发生时陈某并不是在从事黄某的雇佣活动,帮其亲戚运送木头的行为实际是向雇主借车行为,应由驾驶人员陈某作为责任主体单独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赔偿。
【律师点评】
赞同第二种意见。
黄某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内赔付,对此没有疑异,但对不足部分该如何承担?如果事故发生时陈某是在进行雇佣活动,那么陈某作为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于陈某驾车行经肇事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发生时陈某是向黄某借车使用,那么陈某作为借车使用人, “因租凭、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由陈某作为借车使用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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