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进水 未投保涉水损失险难获赔
发布时间:2021-02-23 12:04:15
6月1日晚7时,一场雷雨突袭京城,西三环丰益桥等多处桥区路段短时出现滞水、交通受阻现象,致使一些机动车因进水受损。
典型案例
上班途中突遇大雨
爱车被泡保险拒赔
市民李先生驾车上班途中,因天降大雨,路面多处积水,致发动机进水受损。已为爱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李先生花费修理费34240元。但是,在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他仅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没有投保附加险“涉水行驶损失险”,而发动机进水受损属于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范围,不同意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李先生和保险公司争执不下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已经证明其向李先生尽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免责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提示
除了车辆主险
还应根据需要投保附加险
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时,并没有选择投保附加险,多数车主的观点和李先生一样,认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几乎所有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均包含责任免除部分,该部分约定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若干情形,例如本案中的车辆涉水致使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再如约定车辆自燃或不明原因燃烧,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那么,怎样投保才能使保险车辆发生这些事故时,保险公司也能赔偿呢?其实,机动车损失险是一种主险,保险公司为主险还设立了若干小险种的附加险,例如涉水险、自燃险等。这些险种的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了条款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保险公司的附加险“涉水行驶损失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发动机的修复费用。”只要投保了这些附加险(例如涉水损失险),一旦发生附加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例如车辆遭受水淹),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理赔难”别难在投保人自身误区
购买保险已成为许多人保障生活和投资理财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投保容易理赔难”也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抱怨之词。,部分“理赔难”是投保人在保险行为中存在误区导致,投保人甚至会因此败诉。
误区一:未读投保单盲目签字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往往会让投保人签署投保书。投保书的“投保人声明”部分会特别注明:保险公司已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还对责任免除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且投保人也已同意。投保人如果在声明部分签字确认,就表明其认可了声明内容。但是,许多投保人疏忽大意,不认真阅读并了解投保书特别是声明的内容即盲目签字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因投保人对声明已签字确认,其诉讼请求难获支持。
误区二:新车未上牌照即上路
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一般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也会遇到这样的案例,车主在未取得上述证件或号牌的情况下,就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甚至在上路行驶后数日内仍疏于办理证件、牌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可能根据条款约定拒绝赔偿车主的损失。
误区三:车辆借于他人驾驶或擅自变更车辆用途
在部分车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了特定的驾驶员,特定驾驶员之外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依据条款的约定拒绝赔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合法的驾驶员”,但在部分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于友情等原因,将车辆借于他人驾驶,而对其是否具有驾驶证并不审查。无证驾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条款的约定不予赔偿。
此外,机动车保险的保单中会记载保险车辆的用途。如车辆用途被改变(例如用家用汽车运营拉客),车辆危险程度可能会增加,因此,保险条款多会约定如果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会有部分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发生阻碍。
误区四:未及时报案或谎称保险事故原因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在审判中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事故时间及损失难以确定;还有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了获得更多赔偿,编造事故原因(例如将双方交通事故说成单方事故),这些行为,都对顺利理赔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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