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5 20:32:15
【交通案例】
2006年7月5日,崔某与财保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4日。2006年12月,崔某将该车转让给盐城某联运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2007年5月16日,联运公司又将该车转让过户给原告夏某,并及时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当日15时40分,夏某驾车与一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及财物受损。同日,财保公司批改同意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夏某。事故发生后,夏某向被告财保公司报案,被告未对投保货车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定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货车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中心评估鉴定车损折价为13989元。原告向被告财保公司要求理赔,但财保公司以未办理转让批改手续为由拒绝理赔,。
庭审中,财保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夏某作为车主,依法对保险车辆享有保险利益,保险车辆的买卖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原车主崔某虽与被告双方约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转卖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该条款是对双方在保险车辆转卖后在保险合同手续上的完善,并不因为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况且保险车辆的买卖并没有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夏某保险金6500元。
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什么为交通肇事罪?,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
最新资讯
-
08-05 0
-
08-06 1
-
08-14 0
-
08-21 1
-
08-18 0
-
08-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