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零件引起连环索赔,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发布时间:2019-08-28 22:26:15
车辆零件引起连环索赔,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案情】
霍某为自己的大货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一日,霍某在驾车外出返回途中,由于没注意路面上有一根圆木,一侧车轮扎了上去,车弹了一下,谁知车辆前机盖突然翻起,与挡风玻璃发生剧烈碰撞,造成档风玻璃破碎,车辆前机盖受损。霍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其视线被翻起的前机盖档住,无法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在惯性作用下偏离正常行驶轨道,,造成车辆左前部分——包括保险杠、左侧大灯、边灯、翼子板等受损。霍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车辆损失险向霍某赔偿了修车费用。负责定损理赔的工作人员小吴对于车辆因碰撞导致前机盖弹起感到奇怪,在将车辆送往修理厂修理后,他向修车师父询问了车辆前机盖弹起的原因,得知,原来霍某最近修过一次车,修理厂给他的车更换了不合格的零件,导致前机盖弹起。小吴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向领导作了汇报,公司决定向当时给霍某修车的宏达修车厂追索他们的保险金。宏达修车厂拒绝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保险公司将宏达修车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的修理费支出。
:霍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当霍某的车辆因碰撞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车辆的修理费用作了赔偿,其行为合法,由于霍某车辆发生碰撞损失是由于宏达修理厂给霍某的货车使用不合格的零件所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给予支持,判决宏达修车厂赔偿保险公司已经支出的修车费用。
【案例分析】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理赔的最后一道程序,在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保险人便享有了原来属于被保险人的,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而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在法律上负有赔偿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替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了损失,因此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只能因保险理赔弥补自己因保险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无权因保险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得益。因此如果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外,被保险人还有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的请求权,他和保险公司的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失,就剩余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就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部分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二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从第三人处得到了完全的赔偿,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如果从第三人处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就该赔偿额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最新资讯
-
08-18 0
-
08-31 1
-
08-11 1
-
08-20 0
-
08-03 1
-
08-1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