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套牌车 举证不能照赔付

发布时间:2019-08-07 07:05:15


日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履行了告知“交强险”免责条款的义务,.8元。

2008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年过五旬的江永瑶民张某开着自己的套牌湘M46240二轮摩托车搭乘江永县潇浦镇桐岩村的村民王某,行至桐岩村路口时被交警强行拦下,问张某是否买了保险,张某认为此车是烂车,表示不买,交警表示,所有的机动车都要买“交强险”,张某交170元买了“交强险”后被放行。200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10分,张某开着湘M46240摩托车行至江永县潇浦镇永阳路与凤亭路交叉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双侧椎板骨折,经司法鉴定蒋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某于2009年3月7日向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45085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张某被交警在路上拦住购买了“交强险”,张某即为本次交强险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张某购买该保险时,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某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了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张某驾驶购买了“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蒋某九级伤残,蒋某三轮摩托车受损,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