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直接判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4 06:53:15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应同时处理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现在有判的,也有不判的,有的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数额,有的只写明与被保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承担补充责任。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要有一定条件。从诉讼经济与效率的角度考虑,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让商业险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有其合理性,但毕竟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并审理,也可能带来司法理论及实践中的混乱,所以,,不能随意直接判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商业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二是原告在起诉当事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后,保险公司没有表示异议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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