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维权 重视自身应尽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30 20:01:15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权利的顺利实现,需以履行自身应尽义务为前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也不例外。无论是《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是交强险条例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等,对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购买了车辆保险后,车主需要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您几种重要的、容易出现分歧、发生纠纷的义务,希望通过这些常见的简单案例让您了解自身义务,履行应尽义务,以确保不幸发生后,顺利理赔,充分享受保险赔偿权利。
缴纳保费
案例:
张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意外事故,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处理完毕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审核时发现,张先生未按约定的时间缴纳保险费,应予拒赔。
分析:
投保并不代表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方面:①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②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缴付保费是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没有按约定履行该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对于已发生的事故有权拒绝赔偿;另一方面,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保险单,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您:
为了确保保险责任的有效,请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出险通知
案例:
孙先生驾车不幸发生意外事故,一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发现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询问实际情况并重新确认损失后,给予了部分赔偿。
分析:
《保险法》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对于事故发生后的通知时限明确规定为48小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的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且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您:
为保证保险公司能尽快确认事故、确定损失,给予准确合理的赔偿,请您在不幸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合理施救
案例:
陈先生的车被水淹之后强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向保险公司提请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推断发动机损坏属于操作不当所致,属于损失扩大部分,不属于赔偿范围。
分析:
《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为了督促被保险人切实履行这项义务,我国保险立法赋予了保险人相应的通知权利,即:“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在收到这一通知后,应当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与此相对应,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保险法》第41条)。 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您:
在不幸发生时(后),请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施救,尽量避免损失扩大,如果您不能确定应该怎么做的话,可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或修理厂,他们会指导您如何施救,并安排救援拖走车辆,但不能像这位陈先生这样强行启动车辆。
提供单证
案例:
白女士在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后,保险公司审核单证时发现缺少医疗发票,白女士说发票遗失而不能提供。对于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无从认定而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分析:
《保险法》和车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各类条款里,对相应事故所需单证又作了进一步明确。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否则,在数据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拒绝接受其索赔请求。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您:
为确保能获得充分的赔偿,请您保管好事故的所有材料,并按规定提供理赔所需各项单证。
以上几种常见而非常重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法律法规和车险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作为车主的您,不仅要明了自己的权利,更要知道自身应履行的义务,在不幸降临时,以尽可能获得保险公司充足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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