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途中自燃 车主告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08 00:37:15
马先生的汽车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钢公司)司机所开的公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在送往维修厂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了燃烧,马先生将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燃烧损失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日前,。
原告马先生诉称,2008年10月15日上午9时50分,在八达岭高速路出京方向的上清桥处,第一被告宣钢公司司机邢先生驾驶的公车与马先生爱人驾驶的汽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认定邢先生负全责,并为原告修车。接到报案后,宣钢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委托其在北京的代理第三被告北京安诚保险公估公司负责车险定损赔偿。第四被告北京维克特瑞汽车修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二、三被告的同意下为原告修车,在驾驶原告的事故车辆去修理厂的途中发生了火灾,使原告本已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燃烧二次受损。因与四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只能到4S店去修理。
原告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在车辆燃烧事故中是受害者,四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在4S店修车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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