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车祸身故 如何进行工伤索赔
发布时间:2020-01-12 18:07:15
案情简介:周某,男,28岁,重庆人,来淄博打工有两年多了,在淄博的一个工地工作。2008年2月8日下午6点多,周某交接完工地的工作与工友陈某、李某一起徒步回宿舍,在他们沿马路右边正常行走时,周某突然被一辆违章超车的大货车刮倒,头部撞击路面昏迷不醒,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因脑部受伤严重,最终不治身亡。肇事大货车当时速度非常快,工友们都没有来得及记下其车牌号码,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勘察,根据事故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认定肇事车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因肇事车逃逸,周某的妻子余某为周某车祸索赔犯了难。周某是家中独子,其女儿刚满4岁,一家人全靠周某辛辛苦苦打工挣钱维持生计。据周某工友介绍,他们一行八人是于2006年3月份一起与周某到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的,当时因该公司工地缺人,经同乡王某介绍后,他们就到了该公司工地工作,工资按日计算,每天70元。公司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的日常工作都由公司一个施工队长李某负责。事故发生后,施工队长李某将周某的8天的工资560元及交通补贴100元付给周某妻子。但在与公司协商赔偿时,承接工程的某建设工程公司称从不认识周某,与周某没有劳动关系。其工友咨询,周某的索赔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解答:如周某与工地上承接工程的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周某亲属可以周某工伤死亡为由向其提供工作的公司进行工伤索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职工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周某所服务的施工队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合法资质,周某的工资也是有施工队发放,那么其与施工队之间就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周某可向该施工队进行工伤索赔。如果该施工队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只是受雇于该建设工程公司,则周某可向该建设工程公司进行工伤索赔。如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周某亲属应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工作证或者周某生前工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进行索赔。 进行工伤赔偿的同时,如果找到肇事车辆,周某亲属可以同时向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最新资讯
-
08-02 2
-
08-13 2
-
08-28 1
-
08-09 0
-
08-17 0
-
10-1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