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19-08-15 10:22: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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