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16 07:50:15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0日甲乘坐乙的出租车,当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某路口时,恰逢丙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因发生故障停放在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乙由于不慎使出租车的右前部撞在货车左后部,造成甲当场死亡。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乙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甲无责任。甲死后,甲的亲属(以下简称原告)将乙、,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双方均未上诉。

  一、谁为原告

  由于本案的受害人已经死亡,所以谁为原告便成了本案第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受害人没有死亡,则受害人为原告;如果受害人致残,其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也可为原告;如果受害人死亡,则其近亲属为原告。关于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这些近亲属并不能同时作为原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只能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做原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做原告呢,还是其中的一位或者几位做原告呢?法律没有限制。笔者认为,出于请求赔偿的方便全部做原告较好,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做原告无法主张。

  本案受害人有配偶、父母和两个子女,笔者安排其做共同原告。

  二、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以,该案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即乙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笔者接受委托时乙已被取保候审。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赔偿可以随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各有利弊。第一种途径的优点是原告比较省事,也不用交诉讼费,而且一般判决比较快;、,另外对除乙之外的其他肇事人不能起诉,因为他们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单独起诉。

  本案具有如下特点:①被告较多,有乙、丙、丁三人,由于丙、丁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起诉,必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如果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而更麻烦;②乙经济条件较差,没有赔偿能力,只有丁有赔偿能力,所以应当要求几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笔者选择了第二种途径,结果证明,这种选择是恰当的。

  如果只有一名被告人,或者民事责任主要应由刑事被告人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选择第一种途径较好,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案件等。

  三、要求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一方)可以主张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为:

  1. 医疗费:指身体受到侵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被侵害影响工作而减少的收入。①赔偿数额:误工时间×收入状况。②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确定。③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受害人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