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索赔“贬值费”胜诉

发布时间:2020-02-21 22:13:15


新车买了不到半年被撞毁容 车主索赔“贬值费”胜诉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9-9 作者:

,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交通费后却再成被告,受损车辆的车主提出了一项新的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一审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受损车的直接损失,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今年2月16日凌晨,张明驾驶一辆小客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杨军停放在天津市和平区一存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张明向杨军支付全部修车费用9000元及交通费用1000元。而日前,杨军却提起诉讼,将张明告上法庭,其中主要的索赔项目是“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审理中,,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
,交管部门已对被告作出了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故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事故后虽向原告支付了全额修理费及部分交通费,但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
,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由此,: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交通费74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