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9-12-19 09:26:15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8、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9、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10、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11、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12、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13、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14、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15、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16、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17、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18、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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