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撞了!车主起诉肇事方索赔万元贬值费
发布时间:2019-08-11 04:36:15
今年3月11日下午,杭州的朱先生驾驶锐志轿车途经艮山东路时,与方先生驾驶的桑塔纳2000发生碰撞,锐志轿车后门部位严重受损。杭州市交警支队江干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方先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负事故全责。
“锐志轿车是后轮驱动的,被对方一撞,车子的安全性能受到了严重影响。”朱先生说,虽然车辆经修复可以正常驾驶,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这辆2月份刚买的车其实已经贬值。今年6月,朱先生委托律师状告方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修理费、修车期间车辆租赁费以及12000元的车辆贬值费,共计23147.5元。这是浙江第一起车主向肇事方索赔贬值费的官司。
在日常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事故双方还没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车主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问题必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保险业、法律界的相关人士。
保险公司:只负责合理修复的补偿
“如果车主能从肇事方获得一些赔偿,刚好弥补了交易的损失。”做二手车生意的王先生说,被撞过的车子,拿到二手市场肯定就卖不了好价钱了。有些小事故,可能只是把铁皮撞凹了,喷好漆外观上可能基本恢复,但是经过敲打的铁皮耐用性已经降低了,时间长了更容易烂掉。“在二手车交易中,车子一旦喷过漆价格就要相差几千元,撞得严重的话差几万元也是正常的。”所以他认为,不论事故大小,贬值都是客观存在的。但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当前的机动车保险中并没有车损引发的贬值费险种。
保险公司为何不为汽车的贬值损失买单?一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解释说,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负责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这位人士表示,如果保险公司额外增加这个赔偿项目,便与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确定车辆贬值数额方面也很难把握尺度,容易产生争议。比如,测量数据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理都会有不同的差异。
记者了解到,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贬值费的不利因素,早在2003年初,各保险公司就对保险条款做了相应的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条款的新规定。
法律界:是否赔偿意见不一
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观点。
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认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由于车辆贬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所以又有观点主张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贬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主张。还有些观点主张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应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贬值损失应由肇事者赔偿
“为了提高公民驾德和责任心,保护受害者一方权益,有必要追加民事赔偿车损贬值费,作为补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建国认为,由于交通肇事行为致使车辆发生严重损坏,即使通过修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原有状态,这种贬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如同人之肌体器官在受到伤害后,虽经医治康复,但终究不能完好如初一样。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于律师认为,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所贬值两部分,而不仅仅是修车费。
贬值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陈法官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究其实质属于交易贬值的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陈法官认为,侵权法上的救济,永远都弥补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让受害人回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况,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状态。退一步讲,在交通事故频发、肇事方普遍缺乏应有赔偿能力的现状下,,也会加大执行的难度。
车友:建议增加保值险
,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办法就是在财产保险中,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这种风险。这个观点得到很多车友的赞同。刚买了一辆毕加索的车友张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应该属于车损范畴,由车主本人来承担有很大的风险,建议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增加这个内容,适当提高保费也是车主可以接受的。
当记者向一些车友询问对于贬值费的看法时,车友“我比你快”表示,碰到交通事故只能自认倒霉,车子修好就行了。如果涉及到贬值费,则希望能有保险公司出面承担。听说有车主为贬值费打官司的事,他表示,“以后开车要更小心了。”
于建国律师则提醒车主说,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时,如对方不同意支付车辆贬值损失时,而受害者又对其他协商或调解内容无异议时,受害者一定要在签署协商或调解文件时注明保留对此项赔偿的起诉权利,否则可能会失去这项权利。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他认为,具体数目要经过价格认证中心等专门机构的鉴定。
北京:已有成功索赔先例
据7月14日《京华时报》报道,2004年10月王女士驾车被追尾后,,索要车辆被追尾后产生的“贬值费”。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王女士车辆的使用价值被贬损,判肇事司机赔偿8500元。
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驾车被王先生所驾车辆追尾。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女士的轿车被撞后贬值损失为1.04万元。
,王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且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该车在撞击受损后造成左右后纵梁变形等后果,会对车辆的性能有极大影响。因此,王先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王女士的车辆不是新车,因此判决王先生赔偿王女士车辆“贬值费”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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