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修理费擅自扣车 修理商维权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20 05:04:15


王先生在为宁先生修车后因收不到修理费,便将宁先生已经开走的车强行扣下,。近日,。

  2003年11月11日,宁先生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便将受损的车辆送到王先生的汽车维修厂进行修理。车修好后,宁先生未能支付修车费,即给王先生打下了一张字据,内容为:材料及维修费共计11.1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定损单未出,修理费、维修费宁先生分文未付。于是,王先生同意宁先生先将车开走了。嗣后,保险公司只给王先生支付了4万元的修理费。虽经王先生索要,宁先生和保险公司也再未向王先生拖欠的车辆修理费。王先生便以宁先生拖欠修理费为由,强行扣留了宁先生的车辆。2005年2月,宁先生见车辆被扣,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赔偿因经营造成的租车损失和养路费共计1.85万余元。

,宁先生将车辆送交王先生处进行修理,当王先生将车修理完毕后,宁先生理应及时给付修车费。宁先生虽未支付修车款,但给王先生立下了字据,王先生允许宁先生将车开走,说明王先生是同意的。王先生在宁先生不能给付修车费时,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或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他却以收取修理费未果为由,擅自强行扣留宁先生的车辆,此行为侵害了宁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影响宁先生的正常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返还所扣原告的车辆及赔偿宁先生的损失27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