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一般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2 09:37:15


执行工作中的一般原则

  在进行执行工作时,:

  一是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一般会通过谈话等方式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说服工作,争取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但是如果经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义务,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二是执行对象的有限性,也就是说不是被申请执行人的任何东西都是可以执行的,,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也应为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活资料。

,。,被要求协助的单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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