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律师代理费应赔
发布时间:2019-08-11 09:54:15
交通事故诉讼律师代理费应赔
2008年4月3日早晨,侯女士骑自行车沿本市长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大客车的行李车厢门突然打开,将刚好经过的她撞倒在地造成右眼破裂伤。虽经医院治疗,还是导致右眼无感光、眼球萎缩,而她的左眼裸视力也受到影响仅为0.01,近乎失明。经司法鉴定,侯女士损伤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后因事故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侯女士于2008年10月将大客车司机所属的某旅行社告上法庭。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费用。大客车司机唐某是旅行社的职工,事发时正属工作时间,故应由旅行社承担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投保于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侯女士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840元、护理费2100元、残疾人赔偿金104060元;旅行社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赔偿侯女士医疗费100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95元、残疾赔偿金37678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776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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