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撞失忆后走失妻子诉讼索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08 04:16:15
来源:劳动午报
午报讯 张先生发生车祸后记忆力下降,处于意识不清状态,严重时大小便失禁,并在出院一个月后走失。妻子王女士以财产代管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所在的公司和保险公司。日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6年4月3日4点10分,某公司的司机姚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在同方向机动车道内,姚某驾驶的货车右侧前部与张先生及其三轮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受伤。当时张先生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张先生逐渐出现记忆力下降、意识时而清楚、时而糊涂,严重时大小便失禁。2006年4月20日,因张先生处于昏迷、意识不清状态,无法取证,交通管理部门中止交通事故认定。2006年5月18日,张先生出院。
出院后,张先生意识不清,而且症状加重,2006年6月14日,张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各庄村文化广场走失。2009年2月11日,,并指定王女士为张先生的财产代管人。2007年6月8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一份未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能够证明姚某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王女士认为应当由姚某所在的公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证,姚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王女士起诉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自己丈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2647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该单位司机驾车履行职务时与张先生及其动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受伤。在张先生治伤时,公司积极配合治疗,并为张先生垫付医疗费40100元。该公司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的司机姚某驾车履行职务时与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该公司承担。由于该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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