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7 15:53:15


发布时间:2005年8月11日 16时29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民法通则》仅对案件处理作了原则性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作了具体规定,但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加之颁布已达12年,难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笔者试就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求为审判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一、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范围 根据《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一) 公安机关处理时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赔偿纠纷,当事人一方持公安机关做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提起赔偿诉讼的。 (二) 对公安机关调解书不执行或调解期满双方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三) 当事人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肇事方因无力付现款而出具欠条,以使被扣留的车辆、证件放行;而逾期又不履行,受害方得不到赔偿而提起诉讼的。 (四)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认为其无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提起诉讼的。 、,:一是未经公安机关调解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是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理论中的归责原则是确定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认定的准则,没有过错则行为人不担责;无过错责任的特点是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仅以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出发点,行为人不能以没有过错作为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前者确定了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对“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后者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范酬,从速度、危险性两个角度对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作了规定。我们知道,“高速”只是一个相对概念,没有绝对的衡量标准,但上述条文对如何界定“高速”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对于机动车辆,根据常识一般认为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且对周围环境是有较大危险性,应当适用123条的规定,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由于其速度、危险性与汽车等机动车不可同日而语,不具备123条的适用条件,故只能依据106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故意是唯一的免责事由;如果系受害人过失,不能免除加害人责任,但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三、 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分担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关键取决于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我们以此为基本原则,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深入研究,将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分担归纳为以下14种情况: 1、所有人自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其本身既是运行利益归属者,又是车辆的实际控制支配者,故应由所有人担责。 2、对他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的情况, a)如果所有人在车辆管理上存在瑕疵,所有人、管理人应按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如果所有人在车辆管理上不存在瑕疵,即无任何过错和过失,所有人不担责,由驾驶者自己担责。 3、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因所有人已丧失实际控制、支配权,故只能由盗车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担责。 4、受雇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 a) 如果受雇人系实施雇佣人指派的职务行为,因系为所有人利益而造成的,应由所有人担责。 b) 如果受雇人非系实施职务行为的,由受雇人担责,所有人不担责。 5、在出租、出借等合法使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a) 如果租用人、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技能,且所有人对车辆存在的故障、缺陷已明示的,由租用人、借用人担责,所有人不担责。 b) 如果租用人、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技能,所有人仅基于信任或其他关系而出租、出借的以及所有人对车辆故障未声明的,由所有人与租用人或借用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车辆承包情况下,因发包方已丧失实际控制和占有,根据物权理论由实际使用人即承包人担责。 7、在挂靠情况下, a) 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利益,则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担责,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双方约定被挂靠单位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有效,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b) 如果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利益,则由挂靠人即所有人担责。 8、对以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方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由购买方担责,出卖一方不担责。 9、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物权理论,由实际支配、控制的使用人担责,原车主不担责。 10、因故障送交修理或明确移交他人保管的车辆在修理、保管期间内发生事故的,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担责,所有人因失去实际控制支配权而不担责。 11、对好意同乘的情况, a) 如有偿允许他人搭乘造成损害的,如支付部分汽油费等,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相同,由车辆所有人担责; b)如无偿的好意同乘,由车辆所有人担责,但应比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12、在质押情况下,所有人因丧失实际支配和占有权,由质权人担责,所有人不担责。 13、在转移车辆占有的抵押情况下,应由抵押权人负责,抵押人不担责。 14、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赔偿责任,并可以直接成为赔偿主体;如其放弃继承,可判决继承人不担责,由死者遗产直接支付。 四、 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一) 财物赔偿 《办法》第40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受伤失去使用价值的或死亡的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在一般情况下,物品损坏后经过修理其价值会发生变化,不可能完全恢复原状。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鉴于事故责任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且间接损失难以认定和计算,因此,赔偿时仅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其计算以有关部门评估的物品与车辆损害前后的价值差为依据。 1、对于物品,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和修理前、后的差价;不能修复的,应按损害前的价值折价赔偿。 2、对于车辆损坏,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施救费、车辆损坏前后的差价以及车辆在修理期间原已缴纳但不能退回的保险费等各种费用;不能修复的,应按车辆损坏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包括车辆本身的价值、车辆购置费、挂牌费以及已缴纳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费用,不能只赔偿修理费或汽车本身价值。 3、对车辆、物品在修理期间耽误使用的,应按法定赔偿标准科学计算耽误期间,予以赔偿。 (二) 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办法》规定,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标准最多支付3个人的费用;国家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上述项目外,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抚恤金和劳动保险。此外,,人身受损害者还可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 医疗费。一般包括现场医疗急诊费、门诊、挂号、检查、化验、药品、手术、住院等费用,按照医院治疗的法定单据来计算。实践中,必须在因伤而治、因病而治、因需施治、因诊施检、合理用药等基本医疗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把关,依法审核。 2、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减少的收入,该项是可得利益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计算。①误工人员为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法定补贴、津贴,不包括特殊工种补助费,其中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无奖金的不计算;②误工人员为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害人前一年平均收入确定;③对于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3、 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指受害者虽经治疗但未痊愈而遗留下的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顽固性或永久性功能障碍所给予的生活补助费。其给付根据不同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50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赔偿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赔偿,其公式为:伤残补助费=当地平均生活费×12×赔偿年限×赔偿系数。伤残评定标准分为十级,每一级以10%递减作为赔偿系数。 4、 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事故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受害人实际扶养的人以必需生活费,但以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赔偿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至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年。 5、 死亡补偿费。其赔偿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每小一岁加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6、 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应当依医院证明,结合使用者年龄、人口平均寿命、使用年限等因素,按普及型器具来计算。 7、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普通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雇请抬丧人员劳务费及必需的交通费用等。其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职工丧葬费标准支付,以死者生前6个月收入总额为限。 8、 交通费。一般按照就诊、检查的需要,结合交通条件合理确定,包括必需的车船费、急救车费等,标准按当事人实际必需花费给付。 9、 护理费。按实际损失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标准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10、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以医院认可的实际住院天数为限。 11、 住宿费。包括受害人及必要护理人员的合理住宿费用,赔偿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法定票据给付,超出部分不予赔偿,但给付当事人家属住宿费人数一般不超出3人。 12、 精神损害赔偿金。、适当限制的原则,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裁量确定其具体数额。 此外,伤残者在办理有关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等事项时应由诊治医院出具证明,并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果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出医院通知日期仍不出院的,其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自行负担,但医院通知限定的出院日期以前的费用,仍按赔偿标准由责任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