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公安厅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7 04:17:15


  

、;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4]34号

  

、: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人身损害赔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

  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

  4、,应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5、,,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出具书面保证书。

  6、,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

  二、交通事故认定

  7、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

  经调查,确实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事实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8、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时间期满后当事人仍然昏迷的,。

  9、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身份不明者可以用“无名氏”等字样表述。

  10、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的,,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认定书中对不明身份的当事人可以使用“XX车驾驶人”、“无名氏”等字样表述。

  11、、车辆生产、维修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员成立车辆技术检验小组,负责辖区内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

  三、

  12、,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

  1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14、同一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为2人以上,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