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5 16:53:15
交通事故车辆处理
,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最新资讯
-
08-10 0
-
05-16 0
-
08-30 1
-
08-30 0
-
08-27 0
-
08-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