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双方共担损失

发布时间:2019-08-12 10:37:15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双方共担损失

  【案情】

  2005年2月2日10时45分许,李戛戛驾驶河南某粮食储备库所属的汽车,受单位委派运输拉货,当他沿郑州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俩河村口时,与农民朱星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坐在农用三轮车上的原告杜凯犁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医疗费4115.5元。省会交巡警队虽然于2005年2月7日作出了第2005011号勘验结果,但不能确认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该次交通事故。在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的情况下,,请求李戛戛和河南某粮食储备库赔偿自己已花费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310.5元。

:本案原告杜凯犁乘坐朱星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被告车辆相撞而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调查后,虽不能确认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但毕竟是两相撞车辆驾驶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在被告河南某粮食储备库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撞车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两相撞车辆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原告杜凯犁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即由肇事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李戛戛系上述被告粮食储备库聘用的司机,该交通事故又是在被告李戛戛执行职务时发生的,系职务行为,但因李戛戛在被招聘前,雇用单位已与其订有上述担责的协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关于“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故司机李戛戛因在此交通事故中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其与河南省某粮食储备库对原告请求损害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原告杜凯犁已花费的医疗费4115.5元及经鉴定后期治疗费用3600元系原告治疗伤情的必要费用,法庭予以支持。关于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系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另外,,故对其误工时间也只有按照其住院天数即5天计算,其误工费为57.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因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的意见和证据,。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元计算,住院5天,共计50元。关于交通费,原告提供出租车票18张,共计144元,被告粮食储备库予以认可,法庭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虽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庭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7966.8元,被告粮食储备库与第二被告李戛戛应当共同赔偿一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19条、第130条、第1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河南某粮食储备库与第二被告李戛戛共同赔偿原告杜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983.4元。2.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922元,由原告负担752.7元,被告河南某粮食储备库负担169.3元,鉴定费600元由被告河南省某粮食储备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