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承担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0-05-06 02:00:15


交通事故责任基本划分及承担原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不用区分双方责任大小,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面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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