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未对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1 14:51:15
[案情]
包某是某制衣厂司机。该厂为包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该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该合同未明确规定未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之条款。 某日,包某驾驶该车在本市某路口与骑车人蔻某相刮,发生了交通事故。包某分别向本市某交通队和保险公司报了案。8月7日,交通队就此事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7月31日早6时40分,司机包某驾驶车辆在本市某路口由西往东行驶,适有蔻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临近,司机包某在采取制动向左躲闪过程中,致使司机包某驾驶的车辆的右侧与蔻某所骑自行车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骑车人蔻某倒地受伤;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司机包某驾驶的车辆制动不合格,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17条第2款(即: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认定司机包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交通队出具了赔偿建议书:该建议书载明,司机包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建议由司机包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交通队主持司机包某与骑车人蔻某进行调解,并出具了赔偿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此事故给骑车人蔻某造成的损失由司机包某承担,双方同意,至此结案。此后,制衣厂依据该调解书对骑车人蔻某进行了赔偿。 该制衣厂向骑车人蔻某赔偿后,持有关材料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时,遭到拒绝。拒绝理由是,在此事故中,交通队只认定了制衣厂司机包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却未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故不同意赔付保险金。鉴于此,,要求判令保险公司以交通队出具的调解书上的赔偿损失金额,按照司机包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比例进行赔付保险金。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予以明确划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绝对免赔率加以确定。所以,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明确划分之前,不应当予以赔偿。这是从合同的条款中能够得出的合理结论。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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