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死与撞伤的赔偿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8 13:36:15
2005年12月27日晚,一司机在石家庄市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该司机预谋作案的可能,人们分析,该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很可能是因为该司机当时产生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
2006年8月15日,贵阳市金阳大道野鸭塘路段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把一名骑自行车的少年挂倒在地,货车司机把车停下后,非但不下车救人,反而不顾旁边两名环卫工人的阻拦往后倒车,把刚从地上爬起来的少年又压倒在地,货车后轮从少年头上碾过。 肇事司机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2006年4月4日上午,浙江台州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倒车时将一老妇撞倒,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并没有急着下车,而是来回反复碾轧了老妇5次,致使老妇当即全身多处合并性外伤及内出血死亡。此事过程已被小区的摄像头全程录像。
肇事司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远日无冤,近日无仇,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肇事司机丧心病狂地非要致受害人于死地?这些司机的道德品质用“禽兽不如”来形容,一点都不过份,我们这里姑且抛开道德问题不谈,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
是因为这些司机不懂法,不知道撞死人的后果吗?答案恰恰相反,是因为这些司机太懂法了,同时还存在一些的侥幸心理。
首先,这些肇事司机心里都很清楚地知道,撞伤一个人很可能会比撞死一个人赔偿钱多得多,而且非常麻烦;撞死了一次性赔偿一笔钱(其中部分或全部还有可能保险公司会承担),一了百了。
第二、从刑事责任方面来说,这些司机存在着很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故意把人撞死的行为不会轻易暴露,不会以故意杀人来定他们的罪;别人还都以为被害人是由于交通事故致死的,这样,即使自己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规定(刑法133条),也只是三年以下。实际审判中,如果自己的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具体刑罚很可能会是一年以下,甚至是缓刑。
以上两种原因,才有了上述的案例。
那么,撞伤一个人和撞死一个人,赔偿的数额究竟相差多少呢?
2004年5月1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是根据以上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下面我分别计算一下撞伤一个人和撞死一个人赔偿费用,以事故发生地在北京、受害人当场死亡、年龄在60岁以下、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户口、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为例。
一、撞死一个人的赔偿费用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撞死一个人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是非常明确的,赔偿数额也就相对确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的项目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司法解释第十七知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外,。
受害人当场死亡,就没有了抢救治疗等费用。
1、丧葬费: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北京市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34191地,那么六个月的就是17095.5元;
2、被扶养生活费:司法解释对这一赔偿项目的规定是这样的,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page$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受害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父母:受害人的父母必须是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肇事司机才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被扶养人(受害人父母)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肇事司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假如受害人是独生子(女),父母均健在,而且都没超过60岁,都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这一项费用将达到最高:
13244.2元×20年×2个人=529768元;
未成年子女:假设未成年子女刚出生,受害人配偶健在,受害人只有一半的抚养义务(受害人的配偶也有抚养义务),那么:
13244.2×18年÷2=119197.8元。
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乍看起来,非常之高,但是在实践中,能够完全符合以上被扶养人条件的少之又少,受害人的父母即使没有工作,但是有劳动能力,也不是赔偿的对象;受害人父母即使符合以上条件,但有些也年事已高(60岁以上),有的父母只有一方健在,而且扶养人有数人,这些都会极大地降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子女方面,受害人或者没有子女,或者已经成年,都不是赔偿的对象,即使有未成年子女,但是年龄已大,赔偿的年限就大幅缩短。根据办案实践经验, 我们以最常见的情况为例:受害人有兄弟姐妹四人,受害人只有母亲,65岁,有未成年子女,15岁,那么:
母亲的扶养费用:13244.2元×15年÷4=49665.75;
子女的抚养费用:13244.2元×3年÷2=19866.3;
以上这种情况,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有不到7万元;在实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近亲属虽然请求,但由于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的。
3、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
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7653元×20年=353060元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这几项赔偿项目费用一般来说都不多,少的几百元,多的也不过几千元,我们这里忽略不计。
5、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数额很不确定,,我们以5万元计算(偏高)。
所以,撞死一个人的赔偿费用我们就计算出来了,以上几项相加是489687.55元,还不到49万;如果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只有420155.5元,还不到43万元。
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这要视投保限额及赔偿项目确定。这样一来赔偿义务人自己承担的赔偿费用就没有多少了。
那么,撞伤一个人,究竟要赔偿多少钱呢?
二、撞伤一个人的赔偿费用
与撞死相比,撞伤的赔偿数额具有非常大的不可预期性,赔偿数额不确定,甚至治疗终结以后,都可能会再发生新的费用。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撞伤一人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医院费是抢救和治疗实际支出的费用,此外还有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这项费用一般来说,少的也有几万元,受害人伤势较重的,可能会有几十万元甚至更多。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也是一项数额较大的赔偿项目,如果受害人误工收入高、误工时间长(有些需要住院治疗几年,出院后还需要休息),这项费用算下来,也是很多的。$page$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这又是一个重量级的赔偿项目,有些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要终生护理,要赔偿二十年,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这项费用可能会达到十几万、几十万元。
4、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市的标准,受害人一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353060元,十级伤残为35306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肇事司机也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条件与标准和以上受害人死亡的相同,只是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6、残疾辅助器具费:
这项费用也价格不菲,除购买残疾辅助器具外,还有安装费用,而且器具(如假肢等)还要每年维护、保养,这些器具还有一定的使用寿命,要定期更换。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的数额主要根据伤残等级,结合其他实际情况确定。
8、其他还有住院伙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与以上费用相比,数额较小,我们就不再多说了。
可以看出,受害人受伤未死亡的,如果伤势较重,那么肇事司机赔偿的数额可能会是一个天文数字,,赔偿额上百万的也并不少见。。
而且,在赔偿之后,如果受害人如果再发生费用,只要能够证明是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义务人还要负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也就是说,即使肇事司机赔偿了以上全部款项后,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有可能还要面临受害人的索赔。有的司机甚至说,如果把一个撞得很严重,那就等于给自己又找了个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撞死一个人的赔偿费用相对确定,而且与严重的撞伤人相比,费用要少得多,而且赔偿是一次性的,没有后患;大很多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买单。如果把一个人撞伤,非常严重,不仅赔偿数额多,而且处理非常麻烦,受害人随时都有可能再次索赔。这就是肇事司机铤而走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撞死受害人的原因所在。
可以这么说,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对撞死人的司机惩罚过轻、赔偿过低造成的,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我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死亡赔偿金数额,现在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
数额完全一致,死亡赔偿金过低;死亡赔偿金应该远远高于最高标准(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个人建议高出一倍;
二、提高对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要远
远高于受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拉开差距;
三、加大对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四、取消居民、农民的差别,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农民死亡赔偿金过低,而且标准不一致,也是对农民的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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