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12 23:06:15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解读:赔偿标准的统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本司法解释提到的相关的六个术语即本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第二款中提到的“上一年度”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使本司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
【理解与适用】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术语是本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时所采用的术语。“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和“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是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时采用的术语。“职工平均工资”是本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的标准时采用的术语。“上一年度”是本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到的术语。如果不解释上述这些专门用语的含义,一般人都不理解。如果在涉及到这些专门用语的条文后面立即解释其含义,可能不简洁,重复较多。用一个条文专门解释特定的专门用语的含义,不仅简洁,不重复,而且符合制定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要求。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要解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含义,先要明确什么是“可支配收入”。所谓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一交纳所得税一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一记账补贴
其中的家庭总收入是指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不作分摊。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它包括四个部分: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这里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视为家庭常住人口。但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方法为:纯收入=总收入一家庭经营费用一税费支出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一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人和当年生活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指城镇居民人均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住户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生活消费支出,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消费水平的指标。
5.“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一(在岗职工人数+不在岗职工人数)。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是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旅游费、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在途的误餐补贴统计在工资外收入中)、住房、租房补贴以及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
在统计工资总额时不管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不管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在财务账目上不管是工资科目,还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资统计指标的规定,就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应计人工资总额项中的各种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则计人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人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储蓄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人工资总额统计;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计人工资总额统计;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计人工资总额统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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