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保费的投保车肇事 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04 22:58:15


  未交保费的投保车辆肇事 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咨询:

  我今年买了一辆别克汽车,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投保交强险,在交纳保险费时,我怕交给业务员不放心,就想通过转账交纳,并保证两日内到账,该业务员也同意了,当时就为我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但业务员又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险人自保险费到账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我想着很快就会给保险公司转账,对此也未反对。第二天,我去外地出差,把这事给忘了,业务员也没催我。半个月后,我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伤。后来,我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说我没交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回复: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给你办理了承保手续,实际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交强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不得在合同中“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保险单上的注明与该规定不符,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约定主张你未交保险费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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