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未进行伤残评定的事故当事人的残疾赔偿申请
发布时间:2019-08-12 21:23:15
交通事故当事人起诉时尚未进行伤残评定的,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当如何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序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据此,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序或者伤残等级确定,而对劳动能力减少的程度,通常由鉴定机构鉴定。
因此,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但尚未评残的,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并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如当事人造成伤残与道路交通损害无因果关系的,驳回当事人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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