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9-10-31 18:04:15


  2004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济南市一货运有限公司员工金某驾驶一大型牵引车,在马路上因其操作不当,撞倒一售货亭,致使正在亭内的陈某被砸死。事发后,陈某家属和货运公司经调解无效,,其父母和兄妹分别成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原告。,死者是全家经济支柱,父母均在农村,没有收入来源,且还有一个年仅10岁的妹妹正在上学,陈某18岁时就外出打工,他的收入是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他死后,全家的经济支柱也倒了。陈某死亡后,如何计算死亡补偿金?需要哪些证据?

  【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一项,其计算方法,存在立法上的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作了相应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本案就是要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结合本案:如死者为城镇居民,在2004年死亡,死亡时不满60岁,则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8399.9元×20年=167998元(200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8399.9元)。如死者为农民,则死亡补偿金为:3150.5×20年=63010元(2003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人3150.5元)

  新司法解释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首先,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从以前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人”,前者小于后者。以北京为例,2的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其次,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北京为10350元/年,按新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