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0 16:29:15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规定,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的犯罪地点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谓“公共”,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属性,具有公共具有公开性和人员的相对不确定性,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场所等。显然,人员固定、空间狭小的私有独立院落不属公共的范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指的道路,即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无疑是主要的公共交通场所,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义,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表现在: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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