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可在治疗后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25 10:32:15


  近日,宜山欧先生打来电话,称其在上月21日开电动车行至灵溪镇体育场路与灵宜路交叉口时被一辆自卸货车撞倒,造成软组织挫伤等症状,不能正常走路,目前已住院一个月。因肇事司机说会为他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所以事故第二天就由其父亲到交警队代签了责任认定书,让肇事司机取走了被扣留的车辆和驾驶证。但是,肇事司机在医院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并在交警队交付了5000元押金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了。

  据了解,欧先生刚到灵溪移动公司上班没几天,因为这场交通事故不得不停工养伤,失去了一次培训机会,也失去了收入来源,目前还欠着县中医院住院医疗费1200多元。医院发了提醒通知,逾期将做停药处理。欧先生说:“我本是受害人,家里条件也不好,现在脚伤还没有好,对方不赔钱,医院又在催款。我不仅受着伤痛还得为钱犯愁,实在委屈。要是伤势严重的话,那情况就不堪设想了。”

  为此,记者电话联系了肇事司机章先生,他说:“这件事我们已经报到交警部门备案了,等交警部门出了最终的处理结果,我会根据处理结果对他赔偿的。更何况,我已经为他付了9000元医疗费和1000多元电动车修理费。”

  记者就此还走访了县交警大队,在该事故认定书上看到双方均签字同意肇事方负全部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当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所以欧先生需要在治疗结束后,与肇事方到交警队来协商事故赔偿金额。届时肇事方需将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伤势鉴定,赔偿全部合理费用。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当事人

  记者还了解到,2010年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苍南县交警大队副中队长刘茂明告诉记者,目前,现有的交通法规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温州地区还未实行,一般情况下,受害方需要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根据规定进行索赔,对于真正的受害的弱势群体还不能有一个及时的保障。另一方面,现实中也存在素质较差的受害方利用肇事方负全责的机会,在医院进行超范围的治疗并无理要求赔款,目前对这类行为的管理也没有很好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