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路自杀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7 09:07:15
卧路自杀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谁承担责任?
【案情】
2004年7月5日,芳芳与其男友争吵后,赌气躺在公路上,当日23时30分,田某驾驶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行至某一级公路21公里460米处时,恰逢芳芳租乘的桥车司机莫某劝阻未果,见田某驾车驶来,为防止意外发生,莫某赶忙挥手拦车,田某误以为莫某欲拦车搭乘,因不愿载客,故未停车继续前行,随后发现芳芳躺在其前方行车道内,因躲闪不及,将她轧伤,田某竟驾车离开现场,芳芳被他人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田某于次日凌晨3时返回现场,后被查获。2005年2月21日,起诉决定,认定芳芳死亡属意外事件,田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5年8月18日,某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田某和芳芳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急救费540元、丧葬费220元,并给付二原告1万元。芳芳的父母认为田某系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且田某是在营运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和田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万余元。
:二原告之女芳芳生前因赌气躺在公路上,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预知该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后果。芳芳经他人劝阻仍固执己见,此种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芳芳躺在公路上被轧以致死亡,对于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田某作为司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田某没有尽到该义务,且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芳芳及被告田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
田某系某出租车公司的双班司机,在其驾车回家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亦应属职务行为,故田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夫妇丧葬费8547元、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270元共计18.8847万元,含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已支付的10,7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芳芳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为与男友赌气就躺在公路的行车道上,她完全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并且在有人劝阻和提醒下仍不起身,直至惨剧发生。所以认定芳芳当时的行为是以放弃生命为目的的自杀行为并不为过。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至关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权利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因此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即可,处分权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人身权则不同,任何人无权处分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自残和自杀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对自行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并不处罚,个别情况除外(如《兵役法》中规定的为逃避兵役而自残的行为需受法律制裁);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欲借他人之手实施自杀或自残行为,该他人在实施之际对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或存在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被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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