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未停车开门致乘客摔死被判赔31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6 13:42:15
通州14路车某司机在未停车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致使夹手乘客摔下不治身亡
通州14路公交车一名司机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致使一名乘客摔下车死亡。
,、车辆承包人李某以及其所在的北京市恒基客运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1万余元。
2008年7月3日傍晚,臧先生从通州区马营桥北登上了由王某驾驶的通州14路公交车。最后一个上车的臧先生人还没完全上去,车门就关上了,公交车向前快速行驶。
“我的手被夹住了!”臧先生连忙喊道。司机王某竟然在没有停下车的情况下突然打开了车门,臧先生猝不及防摔出车外。他先被送往潞河医院,后转至天坛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7月8日,臧先生治疗无效死亡。
此事故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司机王某为全部责任,臧先生无责任。
经过审理,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1年6个月,缓刑2年。
此后,臧先生的家人将王某、李某、,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近34万元,还要求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
王某辩称,事故发生后自己已赔付106000元,现自己已受到刑事处罚,不应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家属索要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均过高,只同意再赔偿206525.5元,前后共计312525.5元。
身为客车共同承包者的李某辩称,家属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恒基客运公司则认为,王某、李某是在公司备案的合伙经营承包者,事故应由他们二人负全部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通州支公司表示,大客车虽然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臧先生是由车上掉下去的,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本案中,王某驾车在行驶中开启车门,致使车内乘客臧先生甩出车外死亡,且未保护现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王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其已经受到刑事处罚,。
王某与李某系合伙人,理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事故车辆挂靠于恒基客运公司,恒基客运公司收取管理费,故该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恒基客运公司在人保通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但该事故不是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三方共赔偿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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