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的损失赔偿依照哪些规定支付?
发布时间:2019-08-09 20:01:15
根据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规定,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70岁以上致残或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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