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

发布时间:2020-11-30 02:25:15


  车辆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公布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使用之日止。除此之外的“停运损失” 就不属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是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财产直接损失的法律依据。因此,其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是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必须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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