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6 11:45:15


  核心内容: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管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车辆、财物、道路及设施等标的物的实际损失。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的价格鉴定。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第五条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委托指定机构。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特大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可以委托省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省以上政府价格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方可执业上岗。

  第九条 ,应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并加盖印章。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主)、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号,以及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派人对事故车物进行现场勘察、拍照,做好勘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