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索要胎儿抚养费被驳回 丈夫车祸身

发布时间:2019-08-06 19:28:15



  

  孕妇索要胎儿抚养费被驳回 丈夫车祸身亡

  

民法通则》第九条的划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划定,判决驳回代妻对胎儿抚养费的哀求权。

    庭审中,双方就5个月胎儿能否哀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题目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依法律划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算;而且被抚养人必需是死者生前的实际抚养人。事故发生至庭审时,胎儿都还没出生,因此胎儿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因而,胎儿哀求赔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分担不合较大,代某家属诉至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时,代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5个月,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尚未出生避世胎儿至18岁的抚养费。

    2005年12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货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因超速和违背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货车所载管桩伸出占道2.6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胎儿的父亲车祸身亡,肇事车主是否该承担胎儿出生避世后的抚养费?今天,,一审认定胎儿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索赔权,依法驳回胎儿母亲对胎儿抚养费的赔偿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