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精神事故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5 14:11:15


  核心内容:山东省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多少?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下面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