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诉状(七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9-09-08 00:13:15
交通事故民事诉状(七级伤残)
原告:余×× 男 汉族 21岁 河南省商城县人
住址:常州市××乡××村××号
被告(一):马×× 男 汉族 21岁 江苏省盱县人
住址:江苏省××县××乡××村
现住址:常州市××乡××村
电话:
被告(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路××号××大厦××楼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交通费1274元、医疗费34509.1元、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9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6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740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55608.1元,其中被告(二)在其10万元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余款55608.1元由被告(一)按其事故责任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即27804.1元,即两被告共需对原告承担127804.1元的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1日,原告驾驶豫S/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采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采菱路南岸桥西首时,遇其左前侧同方向行驶的被告驾驶的苏E/PW××号微型轿车向南右转弯,原告驾车向右借方向避让制动不及,所驾摩托车与轿车右前门处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2005年3月1日即事故当日住进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05年4月6日出院,同时原告之伤经常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会认定其构成七级伤残。2005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由交警部门组织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意见不一致,故此未能形成调解协议。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之贵院,恳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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