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26 11:30:15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表于 2009-12-22 21: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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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
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对过去尚未发生过的新型侵权赔偿案件,,或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予受理;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经审查认为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刑事处分的,,。
3、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轻伤,受害人起诉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的,。
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起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请求赔偿的,应予以受理。
5、当事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分的,或刑事诉讼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6、自然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否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处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对于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处理协议,但尚未执行或已执行尚未执行完毕,当事人反悔,,;对于调解处理协议已经执行完毕,当事人又反悔,,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7、自然人之间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造成人身伤害,,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正在处理中或尚无结论,,,,发现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中,应中止审理,待公安机关审结后,再视情节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延续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8、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损害,,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因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10、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不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得以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必须提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道路维修改造期间,当事人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11、在医疗过失赔偿纠纷中,如果受害人及其死者近亲属对医疗事故,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对医疗过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对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以是否具备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前置条件。
对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引起的赔偿纠纷,,。
,,。
12、当事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13、侵害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的,受害人起诉要求侵害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赔偿损失的,;如果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其在侵害中或侵害后死亡的,受害人起诉要求其监护人赔偿损失的,。
14、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右面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受理。
15、因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的登记、过户、改动等而产生的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但因离婚案件引发子女姓氏改动纠纷,。
16、对不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导致受害人致残或死亡,受害人或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受害人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在请求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以外,单独或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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