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9-08-03 09:54:15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6年12月31日)
问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一方反悔起诉?
答:,有的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过第三方调解达成了和解。大致有四种: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单位或个人协调达成和解协议。无论以哪种方式达成协议,,,依法受理。
问2:如何确认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效力?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存在以下情况的,区别对待。
1、赔偿权利人签订赔偿协议系出于急需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或者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变更的,。
2、赔偿权利人协议的赔偿金额过低,或者确有较大金额的江西民事审判赔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继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赔偿范围,请求增加赔偿金额的,。但前述协议中已经明确指出赔偿金额包括全部赔偿项目的,或者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项目的除外。
3、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金额过高,请求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协议的,如果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或者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大于法定赔偿金额且赔偿义务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的,。
对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予以驳回。但不论是否支持赔偿义务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提出请求确认协议效力、履行协议的反诉请求。
4、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再提出撤销、变更、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已赔付款项的,或者请求撤销未支付款项的,一般情况下,。
问3: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赔偿义务人的同时起诉保险人,或者直接起诉保险人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保险人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
赔偿权利人虽然未起诉保险人,但赔偿义务人应诉后请求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并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立案审查时应当告知其起诉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并释明法律后果。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
问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赔偿权利人如未按照该条例获得赔偿的,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下文简称“交强险”),但保险人未按照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
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加诉讼。
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
问5: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如何赔偿?
答: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先由保险人按照规定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照事故车辆方与赔偿权利人方的责任比例分摊损失。
如机动车方还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参见“问3”及关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参加诉讼及承担责任的方法。
问6: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
答:列保险人为被告。
问7:事故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责险",被直接起诉或者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保险人以保险合同存在仲裁条款或者保险合同的签订地、履行行为地、,,如何处理?
答:保险人因事故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责险”而参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问8:有的赔偿义务人与事故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或者“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一方的当事人?
答:交通事故中有的赔偿义务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一致,,按照“问4”、“问5”的规定列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事故车辆方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当事人。其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第三人,但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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