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司机 撞伤人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3 07:33:15
雇佣司机 撞伤人案例
案情介绍:2007年1月12日,徐某雇请的驾驶员鲜某驾驶渝B79***号“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由恩施高坪镇沿318国道向枝江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行驶至1394KM+700M路段,超越在其前方正常行驶的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由于鲜某未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车身右侧厢板与摩托车上乘车人秦某左肩擦挂后摩托车倒地,造成吴某、秦某(法医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5年6月14日,徐某与重庆某运输公司签定《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将其购买的渝B79***号汽车挂靠并登记注册于该公司。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吴某、秦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徐某系车辆所有人,又是雇主,直接支配车辆并受益,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重庆某运输公司是登记车主,是挂靠经营管理人并有所受益,亦为事故车辆保险的受益人,故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作出如下判决,除已支付吴某、秦某的医疗费12991.30元外,徐某还应给秦某赔偿经济损失费56256.34元;应给吴某赔偿经济损失379.24元。被告重庆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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