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等级的伤残对应的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5 11:00:15
各个等级的伤残所对应赔偿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需要通过综合计算公式来计算伤残赔偿金,而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也未对此进行规定,。但该计算办法又与现行的侵权法律规范存在冲突。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不便,通过本文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办法
2002年12月1日起,。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C=Ct×C1×(Ih+∑Ia,i)
1、公式中各字母代表的因素
C--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Ct--伤残赔偿总额;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i--指若干个Ia之和,即Ia1+Ia2+……Ian,(i=1,2,3……n,)。
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2、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1)Ct--伤残赔偿总额
该数额是伤残者可能获得的最高伤残赔偿额,就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度,这并不难理解。
(2)C1--赔偿责任系数
就是损害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取100%,如双方对等责任,则取50%,如对方负主要责任且三七分责,则取70%。以此类推。
(3)Ih--伤残等级中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十级10%。当一个受伤害者的伤残构成多等级伤残时,Ih取其中最高一级伤残所对应的指数。
(4)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指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Ia,i≤10%,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i≤100%。即,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二、对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的理解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对于不同主体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
单从第76条第1款规定本身的法律用语上可以看出,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超过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的损害部分,才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 这表明,不论发生何种情况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承担责任等抗辩事由,来反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也就是说,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三、审判实践中适用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办法的尴尬
在交通事故中出现单一伤残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而对多等级的伤残,都适用了上述C=Ct×C1×(Ih+∑Ia,i)的公式进行计算。这样一来就必然出现单一的伤残比多等级伤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多的情况。
例一、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某地的城镇居民纯收入为10000元。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符录B中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C=Ct×C1×(Ih+∑Ia,i)(其中Ia按1%)。伤者实际赔偿额应是10000×20×70%×(20%+1%+1%+1%)=32200元。
例二、某乙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个九级伤残,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某地的城镇居民纯收入为10000元。,某乙的残疾赔偿金应是10000×20×20%=40000元。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明显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个九级伤残反而比一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的受害人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要多7800元。,也使办案法官困惑、迷茫。
四、解决矛盾的思考
。该《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中肇事各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这一前提下人们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的认知程度都形成了过错责任的思维模式。因此,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就在多等级综合计算的公式中引入了C1--赔偿责任系数不难理解。
,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第76条将保险公司纳入了赔偿义务人之列,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形之下再以过错责任的思维方式处理交通事故有悖法理。能否再适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多等级综合计算的公式就应该进行商榷。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对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多等级综合计算的公式应当参照执行。对其不合理的C1--赔偿责任系数就不应该再列入计算公式。,。其计算公式应是:C=Ct×(Ih+∑Ia,i)。其中Ct、Ih、∑Ia,i的计算依照原公式的办法进行。
按此公式计算案例一中某甲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是46000元。案例二中某乙的伤残赔偿金40000元,这样才符合情理。才能熔情、理、法于一炉,打造出当事人信服,人民群众满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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