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万元精神损害限额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应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19-08-27 15:57:15
笔者呼吁,本市的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应根据市高院的 《意见》,真正“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尽快提高限额以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补偿加惩罚的作用。
1998年,上海女大学生钱某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窃,遭商场女保安脱裤检查,钱某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创下了当时全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二审改判为1万元。此案审结不久,上海高院便出台规范性文件,即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意见》指出: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害人主张的范围内酌定。至于具体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 (即不超过上海人均GDP的二倍)……”
《意见》还特别规定, “如果加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提高赔偿额的话,也可以适当提高,但为谨慎和统一起见,判决前须报高院民庭复核。”
以上规定, “5万元限额”的法律渊源,并被反复运用着。
但细读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发现,意见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 “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而且特别在 “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为宜”后面用括弧注明,该5万元的计算依据是 “不超过上海人均GDP的二倍”。
的确,上世纪末本市人均GDP只有2万多元, 5万元的赔偿能够体现《意见》所称的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但将10多年的数据原封不动地沿用至今,不但削弱了精神损害赔偿补偿加惩罚的作用,恐怕也是对上海高院印发该 《意见》初衷的违背。
2008年,上海的人均GDP已达到73124元,其二倍已接近15万元。但是现实中,受害人所获的精神损害赔偿却依旧停留在10多年前5万元限额的水平上,如何 “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
因此笔者呼吁,本市的精神损害赔偿限额应根据市高院的 《意见》,真正“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尽快提高限额以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补偿加惩罚的作用。
我们不期望用抚慰金来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但只有合理的数额才能减轻这种痛苦,这也正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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