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致子宫全切除 医院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9-08-05 03:20:15


  核心内容: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案情回放】

  近日,医疗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一医疗机构因治疗措施不力导致患者子宫全切除,被判向患者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内的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2012年8月19日,原告王某到被告县中医院住院分娩,生育一女孩。次日,原告因剖宫产后阴道流血6小时,由县中医院急救车急诊送入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ICU治疗,进行了子宫全切术,于当月28日出院。在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2、县中医院存在治疗措施不力的过错,与王某子宫次全切除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20-30%。

,原告王某到被告县中医院住院行剖官产,被告县中医院治疗措施不力,造成原告王某子宫全切除的后果,原告自己的身体因素是主要原因,被告治疗措施不力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结合司法鉴定,被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30%为宜。核定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38483.86元,由被告赔付71545.16元给原告。结合被告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经济能力等情况,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过高,鉴于子宫系女性独有的器官,彰显女性的尊严和荣耀,子宫切除对女性的生理、心理及生育将产生严重的影响,该案与一般医疗损害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综合确定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据此,.16元给原告王某。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