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时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7 21:05:15
广西的张先生来电称:我是一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我又申请了伤残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我今年才22岁,但目前已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给我的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打击和痛苦。请问:我申请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得到赔偿后,还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这一问题,应作如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受害人因事故致残的其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导致其对家政或从事某种职业的义务不能履行,或生活上需要增加的费用,而申请赔偿义务人赔偿的部分费用,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这其中没有关于受害人因身体残疾所受到的精神痛苦而从赔偿义务人那里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这也只能说明对死者家属是有精神抚慰的,而对于受伤致残的受害人是否适用精神赔偿,在《办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律不予考虑。
对此问题,各地的司法机关做法不一,理由是:第一,《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但是《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却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第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给予精神赔偿;另一种是不予赔偿。
律师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其身体和身心遭受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予赔偿,有悖于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因此,作为本案的受害人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还要等待法律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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