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12:43:15
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浙公交〔2009〕13号
各市、县(市、、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除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doc(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5158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258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072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146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电话0571-88841896、8884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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