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形态
发布时间:2019-08-22 00:13:15
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广安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84起,死亡72人,受伤569人,财产损失43.8万元。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以各种形态呈现,由于赔付能力受限、履行不到位等,引发系列社会矛盾,使交通管理部门承受巨大压力。
现笔者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际,依据道路交通、保险法规体系,就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的形态作一浅析,并就如何遏制不良形态的滋生提出对策,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形态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我市近年来发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形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未挂靠公司的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具备赔付能力。但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受赔偿限额的约束,不具备完全赔付能力。2008年至今,我市只发生一起类似事故。挂靠公司、企业、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保险,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公司、企业、单位一般都具备赔付能力。
(二)机动车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发生重伤或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因人而宜,但绝大部分不具备完全赔付能力。没有参加保险原因大致归纳为:1、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车辆手续不全,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未参加机动车年审,根本无法参保。2、部分驾驶人怀着侥幸心理,自认为技术很好,不会发生事故,舍不得花钱参保。3、发生交通事故时刚好保险过期,还没有来得及或者忘记续保。前两类以农村居民、城区小贩、工地务工人员、矿工、石场工人的两、三轮摩托车居多。这些当事人因处于社会低层,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采取驾车或弃车逃逸、交警处理时迟迟不露面、露面后家庭经济拮据而无力负担医疗费、丧葬费,赔付难以履行等,有的甚至因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多个家庭家破人亡。
(三)机动车只投保交强险,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交通事故后,、丧葬费等。主要表现为:1、农村驾驶人法律知识欠缺,保险业务员素质较低,未认真介绍保险业务,驾驶人在根本没有搞懂交强险赔偿范围就盲目投保;2、部分二、三轮摩托车车主怀着侥幸心理,自认为行驶速度不快,发生事故几率小,舍不得多花钱投保交强险以外的其他商业类保险,尤其以非法营运两、三轮摩托车较多,如2009年3月8日,广安区代市镇就发生一起非法营运两轮摩托车撞上路边大树,致驾驶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该车只投保了交强险,驾驶人即伤者李某只好自掏3万余元医疗费用;3、一些性能较差、年限已久、临近报废期限的汽车、小轿车不愿意在“烂车”上增加投入,花费经济,投保交强险都是勉强而为,这类现象如今在我市中低上班族中占有一定比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体系的规定,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而往往有很多事故发生后,车辆上的驾驶人、乘坐人均会受到伤害,但保险法规的规定,使凡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人、车上人员不在赔偿范围,而这类当事人特别是乘坐人却往往会为了赔偿,今天跑交警队,,再跑市、省政府,给社会造成诸多不稳定因素。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或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查找到赔偿义务人。共有三种形态:1、逃逸肇事车辆投保过交强险,但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 2、肇事机动车或驾驶人逃逸,事后被抓获,但赔偿义务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赔偿事故当事人医疗、丧葬费;3、机动车肇事后,机动车与赔偿义务人同时逃逸,案件久侦未破,无从赔偿。现今,这类交通事故常常困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在投入巨大精力后往往收获甚微。今年5月,岳池县境内发生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投入巨大警力、物力、财力后,方才在“飓风行动”中查获肇事人黄某及肇事机动车。据统计,2006年至今,我市就有8起交通事故逃逸积案未能破获,公安机关为此伤痛脑筋。
(五)道路上非机动车等其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伤、死亡事故后,赔偿义务人赔付能力岌岌可危。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类交通事故愈来愈多,表现为以下几点:1、营运人力三轮车,该类型的人力车大多有保险,很少发生较大事故,一旦发生,赔偿义务人则往往拿不出更多的钱支付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外的费用;2、私人用于送货的人力三轮车,其所有人根本没有保险意识,且车辆受保险法规的限定,从无保险,车主大多为做小生意的商贩或靠劳动力吃饭的体力劳动者,他们喜欢将三轮车装上电池或动力装置,提高速度,常常导致事故发生,而出事后,赔偿时出现困难;3、随着科技的发展,城市各类型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日趋增多,骑车人交通法规意识淡薄,随意穿行,由于电动车管理法规的缺失,电动车管理相当棘手。据统计,这些车全部没有参加保险,发生较大交通事故后,,因赔偿问题制造了很多的事端。4、特殊人群发生的交通事故,这类人群主要以老人、未成年学生、社会无业小青年居多,他们驾驶电动或其他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往往无赔付能力,只能依托监护人、、赡养人进行赔偿,赔偿时出现诸多问题。如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在各中学放学、上学时段较为突出,老年人驾驶低档次机动车自驾游也较为突出。2009年3月3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72岁高龄的王某驾驶奥拓车在我市岳池自驾游时就与一长安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5月26日,邻水辖区发生一起一名12岁的小孩在自行车后用绳子牵引滑板车,玩得正起劲时与老一年人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对责任分担和赔付时,就闹得不可开交。前三种类型多为低收入人群,他们平时收入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没有思索太多后果。后一种类型属于特殊人群,往往在处理时出现监护人不在,被赡养人子女多,还没有赔付就内讧,赔偿义务人不讲道理等。
二、遏制赔偿义务人不良形态滋生的对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契机,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商讨对策,全力遏制赔偿义务人不良形态的滋生,增强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推动全市“三次创业”,维护社会、、交通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一次机动车、非机动车大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交警部门要依托乡镇综合治理办、派出所、村、居委,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部门开展的“三项行动”、“汽车摩托车下乡管理工作”为契机,深入乡村、煤矿、石场、企业,对各类车辆逐一清理、登记,摸清辖区到底有多少辆机动车未上牌、未保险,摸清辖区到底有多少辆电动自行车、违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到底有多少辆人力三轮车非法安装电动装置。民警排查中,实行“三卡”制,即警民联系卡、交通安全提示卡、权利义务告知卡(主要为机动车办理上牌、保险、理赔等,为当场填写),对清理出的违规车辆,符合条件的采取简便快捷方式办理牌证,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填写权利义务告知卡,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其应在履行上牌、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权利义务后方能上路行驶。通过清理,对全市所有的车辆登记造册,进一步落实交警部门、乡镇综合治理办、安全生产办、交通协管派出所责任,并逐一签订责任书,纳入年度考核。以此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将相关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使不良形态赔偿义务人无处藏身。
(二)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大家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以电视、网络、报刊、LED显示屏、手机短信、赶坝坝场、宣传图片、进社区播放坝坝电影、以村、居委为单位举办交通法规知识讲座等形式,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广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宣传,对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有针对性的正确引导,使其入脑入心,自觉遵守、维护交通秩序。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对全市各保险公司加强监督、引导,切实培训一批高素质保险业务员,多形式开展机动车保险知识宣传,施行保险业上门服务,引导车主正确保险,鼓励参加各类商业保险,扩大保险范围,认识因车辆保险不到位引发的危害后果。
(三)以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为抓手,强力查处一批报废车、无牌无证、无交强险车辆以及非法人力三轮车。交警部门科学合理配置警力,充分利用巡逻车,固定、流动执勤点,加大违法车辆查处力度,在辖区形成高压管控态势,对查获的“三无”车辆,一查到底,对不符合上路行驶的,穷尽道路交通法律体系的规定,予以处置,该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强制报废,绝不手软。对非法安装电动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予以当场拆出,处罚教育同时并进。对现今比较突出的未满12周岁学生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现状,交警部门与学校、家长共同携手,作好教育、管控措施,降低特殊群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并在管控中总结经验,切准症结,抓好重点,不断调整策略。
(四)着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技能强、敢打硬仗”的高素质交通事故处理队伍,推进事故处理和谐警民关系化。 深入开展“三项建设”,着眼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切身利益,公开选拔一批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民警加入事故处理队伍,增强事故队伍活力。并通过举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培训班、知识讲座、业务大练兵、开办网上研讨区等措施,不断提高民警处理事故的能力。各级交警部门组建专业破案攻坚队伍,完善破案、追逃协查机制,保障办案经费,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破案、追逃工作,实施破案、追逃奖励制度,提高交通事故侦破率,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事故处理部门还要以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创新、,坚持初信初访事项首办责任制,,着力化解矛盾,减少“三次创业”绊脚石。
(五)探索新机制,建立适应我市交通发展现状的配套措施。交警部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的研讨。结合实际,遴选一至两个县(区、市),试行机动车带牌销售,试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制度,推行流动车管服务。并借鉴外地经验,起草适合我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使用规定。不断探索交通事故弱势群体救济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法律体系配套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巡回法庭的作用,最大限度体系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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