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9-08-12 13:35:15


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二)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工资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九)残疾赔偿金
1、赔偿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1、赔偿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丧葬费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三)死亡赔偿金
1、赔偿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纯收入标准。(按当事人户籍区分城镇还是农村)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时间:2008-8-11 17:57:、:
8月2日,,。根据该函复的精神,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11日第37会议决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作如下修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上修改意见自2006年8月1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2006年8月10日前受理的一、二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仍适用本院此前作出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