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5 14:40:15


   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赔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一庭:

  我庭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于2006年4月3日对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现将该复函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